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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造假的性质及元凶

网报山东新泰有几个镇政府将“上访者”当精神病患者,关入“精神防治中心”(民间称之为“疯人院”),消息未经官方确认,但已让人齿寒,令人发指。如今,连精神病都有造假的了,造假者是基层政府和“疯人院”。

事情肯定与社会制度无关,西方社会也有此类事件发生,电影揭露得也多了,但多数是单个的阴谋家或精神变态者所为。来自山东的新闻却是执掌公权力的基层公务员群体以权力的名义所为。个中肯定有领导,别看级别低一些,好歹也代表着政府。

如果消息是真的,这帮人的智商已不可救药。“利”可以令智昏,爱可以使智商为零,现在看来,权力也可以让智商无限与零接近。西丰县委书记派员进京捕人,北京派来的高官大庭广众下欺负小姑娘,都是“牛”啊,智商已不用讨论了,那是堕落。

智商一跌停,做出来的事情一定匪夷所思,甚至自己也不知道后果是什么。这时候如果手中还掌权,行政相对人就惨了。把上访者送疯人院就是这样的“造孽”。

造孽是犯罪。

把正常人用权力送进疯人院,涉嫌滥用职权罪。

把正常人送进疯人院,并强制给药,涉嫌故意伤害罪。伤害的是精神,没病也会被关出病来的,而且“是药三分毒”,精神病用药原是用来“纠偏”的,给正常人用精神病药,则是“造偏”,造病。在处理盗抢案件中,“用药”也判定为暴力。

把正常人关进疯人院,还涉嫌非法拘禁罪。

这样的情况里,还有山东的医政管理问题和医生的医德问题。如果情况属实,此案中的医生就成了披着白大衣的“打手”,或是“刽子手”,和那些长着胸毛,执着皮鞭的职业刽子手并无区别。即使医生是奉命行事,依然有违医德。医生都知道希波克拉底誓言,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怎么就自甘堕落呢?这是不能免责的啊!

至于院长,更是罪魁祸首。镇政府又怎么啦?对你并无行政管辖权,即使有也不能这样干。没有管辖权,院长更是此案的主犯。此案中,只有院长是晓得利害关系的,有权鉴定是否精神病,也有权抵抗的。如果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最后肇事的镇政府反而没事,吃官司的恰恰就是院长和医生。

这里还有一种罪,该起诉当地卫生局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是渎职罪。对疯人院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后果,不是渎职是什么?至于如果是卫生局打招呼才使疯人院收正常人并强制用药的,那又是别的罪了。

几年前,南通一家福利院为弱智少女切除子宫,后来参与此案的医生都被判了重刑,托医生动手术的福利院反而没事。道理就是医生有医生的守则,医生有医生的戒律,福利院并不清楚可不可为的标准,而医生是知道的。知道不可为而为,就得坦然面对东窗事发,承担法律责任。

比起南通的案例,山东新泰无疑要严重得多。事实上,正是院长和精神病医生的主动行为才使镇政府的行为有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那么谁是元凶,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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